聽見沉默~Voices of Selective Mutism
—打破無形的高牆,障礙就不再是障礙
沒有任何孩子,應該因為障礙而抹煞才能。
沒有任何孩子,應該因為障礙而被剝奪機會。
如果我們的社會有人權,如果我們的教育環境有愛,
沒有任何孩子和父母應該獨自孤單面對障礙。
所有的孩子,無論什麼樣的障礙,無論是有形的還是隱性的,
都應該予以善待、予以幫助,予以平等的機會。
選擇性緘默症是使人失能的障礙,強烈的恐懼使得孩子失去說話的能力,甚至動彈不得,有危險無法逃開,再痛苦也無法求救。
但是緘默的孩子,卻會因為無法說、無法動而被處罰、被要求口試、被迫休學。他們面對的是誤解的、束手無策的教育環境。
孩子雖有障礙仍然努力不懈,但環境卻拒絕給他機會,以下並不是特例:
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ife/breakingnews/2074317
https://youtu.be/ooIUdllMinM
選擇性緘默孩子的聲音,必須被聽見!
~~~~~~~~~~~~~~~~
《兒童權利公約-台灣官方版》
第二條(禁止歧視)
一、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,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,不因兒童、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、膚色、性別、語言、宗教、政治或其他主張、國籍、族裔或社會背景、財產、身心障礙、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。
二、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,免於因兒童父母、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分、行為、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。
第二十三條(身心障礙兒童)
一、締約國確認身心障礙兒童,應於確保其尊嚴、促進其自立、有利於其積極參與社會環境下,享有完整與一般之生活。
二、締約國確認身心障礙兒童有受特別照顧之權利,且應鼓勵並確保在現有資源範圍內,依據申請,斟酌兒童與其父母或其他照顧人之情況,對符合資格之兒童及其照顧者提供協助。
三、有鑒於身心障礙兒童之特殊需求,並考慮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照顧者之經濟情況,盡可能免費提供本條第二項之協助,並應用以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能有效地獲得與接受教育、訓練、健康照顧服務、復健服務、職前準備以及休閒機會,促進該兒童盡可能充分地融入社會與實現個人發展,包括其文化與精神之發展。
四、締約國應本著國際合作精神,促進預防健康照顧以及身心障礙兒童的醫療、心理與功能治療領域交換適當資訊,包括傳播與取得有關復健方法,教育以及就業服務相關資料,以使締約國能夠增進該等領域之能力、技術並擴大其經驗。關於此,尤應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之需要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